總統佐科威簽署2016年第26號政府條例,修正2013年第31號關于移民政府條例。
按照新政府條例的規定,數次出行外交簽證和公務簽證的有效期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而數次出行旅游簽證有效期自發行之日起5年。
新政府條例也修正前印尼籍公民的居留期限。按照先前的規定,一次或數次出行旅游簽證有效期自發行之日起最久60天,可以延長至多4次,每次延長居留期限最久30天。數次出行旅游簽證的居留期限不得延長。
政府條例另有規定,持有數次出行旅游簽證的外國公民,前印尼籍公民及其家屬除外。
“前印度尼西亞籍公民及其家屬外國公民的居留期限,得以延長至多2次,每次最久60天。”政府條例第136條第5款規定。
自政府條例生效:外國公民持有的旅游簽證,以及前印度尼西亞籍公民的居留期限照舊,直至有效期結束。已經申請,正在辦理中但尚未完成的旅游簽證和居留期限,按照政府條例的規定執行。
政府條例自6月28日生效,由司法與人權部長雅遜納·勞利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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