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我所欲也;安全,亦我所欲也。”這是網友對網絡安全的一則期待之語,相信也是每個人心底的聲音。近年來,人們在享受互聯網給生活帶來的精彩與便利同時,也不斷被這把“雙刃劍”所刺痛。女大學生徐玉玉被騙自殺的悲劇、清華大學教授被騙千萬元案……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已成為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社會公害。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及時公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回應群眾關切。記者為您梳理其中關鍵詞,助您一文讀懂這份重要文件。
【關鍵詞】
三千、三萬、五十萬
意見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解釋稱:“這一方面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空間范疇,基本屬于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br />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規避法律,每次詐騙的數額就三五百塊錢,但是騙的人特別多?!惫膊啃虃删指毖惨晢T陳士渠說,“按照以前的規定,三五百塊錢立不了刑事案件,這次意見就明確,小額騙了多次的也要打擊處理?!?br />
【關鍵詞】
從重處罰
意見中規定了10項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指揮團伙,在境外實施詐騙,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詐騙救災款物,以公益、慈善名義詐騙,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詐騙等。
意見同時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相關規定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關鍵詞】
五千條/次、五百人次
意見規定,對于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根據意見,上述情形中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意見同時明確規定,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司法實踐中,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有時難以全部查清,因此意見在制定時充分考慮這一情況,采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并行。
李睿懿表示:“這樣規定既可根據犯罪分子的詐騙數額,也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來定罪量刑,確保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犯罪分子罪行,進而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br />
【關鍵詞】
就高量刑
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些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不僅容易使人上當進而騙得巨額錢財,而且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權威,必須嚴厲懲處?!崩铑\矎娬{。
“有的犯罪分子長期從事這類活動,有的在受過打擊處理后仍不收手,繼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且手法更隱蔽,反偵查能力更強,傳染面更大?!崩铑\舱f,為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分子,意見專門規定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意見規定,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關鍵詞】
打擊共犯
對于使用“偽基站”“黑廣播”,出售、獲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轉賬、套現、取現詐騙所得等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意見作出了一系列針對性規定。
“這些行為,都是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不可或缺的內容,危害甚大?!崩铑\舱f,這些與電信網絡詐騙的關聯行為也均應受到懲處。
意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提供銀行卡或手機卡、提供“偽基站”設備、提供互聯網接入或者支付結算、提供場所或者交通等幫助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意見明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應當依法予以并罰。
此外,實踐中還有一些不法分子,雖然本人沒有到詐騙窩點參與實施具體的詐騙行為,但負責在社會上引誘、招募人員并向詐騙集團或團伙輸送,本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意見對此明確規定,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同時,意見還對金融機構等提出了“硬約束”,規定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明則治,令行則嚴。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之后,能給司法辦案助力。公檢法三部門應當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堅決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有效打擊;堅持依法全面懲處,不留死角;堅持全力追贓挽損,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堅持依法準確懲處,正確適用法律,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網絡可以虛擬,安全不能虛無。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任務還很艱巨,但是我們相信,政法等職能部門一定會用更有力、有為的行動來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
新聞鏈接
檢察機關前11月批捕電信詐騙嫌犯1.5萬余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天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記者采訪獲悉,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始終保持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打的高壓態勢,有效遏制了此類違法犯罪發展蔓延勢頭。據統計,2016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1.5萬余人。
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副廳長元明介紹說,2015年,最高檢積極組織各級檢察機關參加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會同公安部開展電信網絡違法犯罪重點整治地區督導、聯合掛牌督辦兩批共62起重大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并與最高法、公安部共同研究法律適用、會簽相關文件,進一步做好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頂層設計,實現對此類犯罪的合力打擊和源頭治理。
元明指出,檢察機關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做到“三個一律”: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律依法快捕快訴;對重大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一律組成專班集中辦理;對重點整治地區,一律加大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的力度。重大有影響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發生后,檢察機關立即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及時報告、準確研判、應急反應、專人辦理、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快捕快訴,確保檢察環節打擊力度和效率,確保案件質量。
元明表示,“兩高一部”出臺的《意見》為專項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檢將把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列入2017年重點工作,持續深入推進有關專項打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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